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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阅读次数:1016 添加时间:2019-5-29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级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各实验室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适应教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协调,确保实验教学与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确保教学实验任务和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

第六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的开发利用,努力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实施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与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妥善处置安全事故,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全覆盖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升教职工的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学校要根据实验室的任务与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实验室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安全物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部分收入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为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

第四章  责任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省级以下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行政机构,对全校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的管理职责包括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的传达与落实工作,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等。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运行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保证各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要明确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对我校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与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查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准入要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注重实验室安全文化培育,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责任人要落实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制定应急处置方法,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 辐射、特种设备、消防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及教辅人员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基本力量。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要不断提升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和应变处置能力。对新进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工作人员和与实验室有关的来访人员等进行通识性和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要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全员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危险源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学科与专业特点,提高准入门槛,建立符合办学实际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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